胡适:李超传
李超的一生,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我参考她的行状和她的信稿,她的生平事实不过如此:李超原名惟柏,又名惟壁,号墣真,是广西梧州金紫庄的人。她的父母都早死了,只有两个姊姊,长名惟钧,次名口口。她父亲有一个妾,名附姐。
李超少时便跟着附姐长大。因为她父母无子,故承继了她胞叔渠廷的儿子,名惟琛,号极甫。她家本是一个大家,家产也可以算得丰厚。她的胞叔在全州做官时,李超也跟着在衙门里,曾受一点国文教育。后来她回家乡,又继续读了好几年的书,故她作文写信都还通顺清楚。
民国初年,她进梧州女子师范学校肄业,毕业时成绩很好。民国四年她和她的一班同志组织一个女子国文专修馆。过了一年,她那班朋友纷纷散去了,她独自在家,觉得旧家庭的生活没的意味,故发愤要出门求学。她到广州,先进公立女子师范,后进结方学堂;又进教会开的圣神学堂,后又回到结方,最后进公益女子师范。
她觉得广州的女学堂不能满意,故一心想来北京进国立高等女子师范学校。民国七年七月,她好容易筹得旅费,起程来北京。九月进学校,初做旁听生,后改正科生。
那年冬天,她便有病,她本来体质不强,又事事不能如她的心愿,故容易致病。今年春天,她的病更重,医生说是肺病,她才搬进首善医院调养。后来病更重,到八月十六日遂死在法国医院。死时,她大约有二十三四岁了。(行状作“年仅二十”,是考据不精的错误。)
这一点无关紧要的事实,若依古文家的义法看来,实在不值得一篇传。就是给她一篇传,也不过说几句“生而颖悟,天性孝友,戚敞称善,苦志求学,天不永其年,惜哉惜哉”一类的刻板文章,读了也不能使人相信。但是李超死后,她的朋友搜索她的遗稿,寻出许多往来的信札,又经过她的同乡苏甲荣君把这些信稿分类编记一遍,使她一生所受的艰苦,所抱的志愿,都—一的表现分明。我得读这些信稿,觉得这一个无名的短命女子之一生事迹很有作详传的价值,不但她个人的志气可使人发生怜惜敬仰的心,并且她所遭遇的种种困难都可以引起全国有心人之注意讨论。
所以我觉得替这一个女子做传比替什么督军做墓志铭重要得多咧。
李超决意要到广州求学时,曾从梧州寄信给她的继兄,信中说:计妹自辍学以来,忽又半载。家居清闲,未尝不欲奋志自修。奈天性不敏,遇有义理稍深者,即不有自解,又无从质问。盖学无师承,终难求益也。同学等极赞广州公立女子第一师范,规则甚为完善,教授亦最良好,且年中又不收学费,如在校寄宿者,每月只缴缮费五元,校章限二年毕业。……广东为邻省,轮舟往还,一日可达。……每年所费不过百金。依家年中入息虽不十分丰厚,然此区区之数,又何难筹?……谅吾兄必不以此为介意。……妹每自痛生不逢辰,幼遭悯凶,长复困厄……其所以偷生人间者,不过念既受父母所生,又何忍自相暴弃,但一息苟存,乌得不稍求学问?
盖近来世变日亟,无论男女,皆以学识为重。妹虽愚陋,不能与人争胜,然亦欲趁此青年,力图进取。苟得稍明义理,无愧所生,于愿已足。其余一分富贵浮华,早已参透,非谓能忽然置之,原亦知福薄之不如人也。……若蒙允诺,……匪独妹一生感激,即我先人亦当含笑于九泉矣。战栗书此,乞早裁复。这信里说的话,虽是一些“门面话”,但是已带着一点呜咽的哭声。再看她写给亲信朋友的话:前上短章,谅承收览,奉商之事,不知得蒙允诺与否。妹此时寸心上下如坐针毡,……在君等或视为缓事,而妹则一生苦乐端赖是也。盖频年来家多故。妹所处之境遇固不必问及。自壬子口兄续婚后,嫌隙愈多,积怨愈深。今虽同英,而各怀意见。诟淬之声犹(尤)所时有。其所指摘,虽多与妹无涉,而冷言讥刺,亦所不免,欲冀日之清净,殊不可得。去年妹有书可读,犹可藉以强解。近来闲居,更无术排遣。……锢居梧中,良非本怀。……盖凡人生于宇宙间,既不希富贵,亦必求安乐。妹处境已困难,而家人意见又复如此。环顾亲旧无一我心腹,因此,厌居梧城已非一日。
……这信里所说,旧家庭的黑暗,历历都可想见。但是我仔细看这封信,觉得她所说还不曾说到真正苦痛上去。当时李超已二十岁了,还不曾订婚,她的哥嫂都很不高兴,都很想把她早早打发出门去,他们就算完了一桩心事,就可以安享她的家产了。李超“环顾亲旧,无一心腹”,只有胞姊惟钧和姊夫欧寿松是很帮助她的。李超遗稿中有两封信是代她姊姊写给她姊夫的,说的是关于李超的婚事。一封信说:
先人不幸早逝,遗我手足三人。……独季妹生不逢辰,幼失估恃,长遭困厄,今后年华益增,学问无成,后顾茫茫。不知何以结局。钧每念及此,寝食难安。且被性情又与七弟相左。盖弟择人但论财产,而舍妹则重学行。用是各执意见,致起龌酂。
妹虑家庭专制,恐不能进其素愿,缘此常怀隐忧,故近来体魄较昔更弱。稍有感触,便觉头痛。……舍妹之事,总望为留心。苟使妹能终身付托得人,岂独钧为感激,即先人当含笑于九泉也。这信所说,乃是李超最难告人的苦痛。她所以要急急出门求学,大概是避去这种高压的婚姻。她的哥哥不愿意她远去,也只是怕她远走高飞做一只出笼的鸟,做一个终身不嫁的眼中钉。
李超初向她哥哥要求到广州去求学,——广州离梧州只有一天的轮船路程,算不得什么远行。——但是她哥哥执意不肯。请看他的回信:九妹知悉:尔欲东下求学,我并无成见在胸,路程近远,用款多少,我亦不措意及之也,惟是依等祖先为乡下人,依等又系生长乡间,所有远近乡邻女子,并未曾有人开远游羊城(即广州)求学之先河。今尔若子身先行,事属罕见创举。乡党之人少见多怪,必多指摘非议。
然乡邻众口悠悠姑置勿论,而尔五叔为族中之最尊长者,二伯娘为族中妇人之最长者,今尔身为处子,因为从师求学,远游至千数百里之羊城,若不禀报而行,恐于理不合。而且伊等异日风闻此事,则我之责任非轻矣。我为尔事处措无方。今尔以女子身为求学事远游异域,我实在不敢在尊长前为尔启齿,不得已而请附姐(李超的庶母)为尔转请,而附姐诸人亦云不敢,而且附姐意思亦不欲尔远行也。总之,尔此行必要禀报族中尊长方可成行,否则我之责任重。……见字后,尔系一定东下,务必须由尔设法禀明族中尊长。这封信处处用恫吓手段来压制他妹子,简直是高压的家族制度之一篇绝妙口供。
李超也不管他,决意要东下,后来她竟到了广州进了几处学堂。她哥哥气得利害,竟不肯和她通信。六年七月五日,她嫂嫂陈文鸿信上说:……你哥对九少言:
“……余之所以不寄信不寄钱于彼者,以妹之不遵兄一句话也。且余意彼在东省未知确系读书,抑系在客栈住,以信瞒住家人。余断不为彼欺也。”言时声历。……嫂思之,计无所出,妹不如暂且归梧,以息家人之怨。……何苦惹家人之怨?……又阴历五月十七日函说:……姑娘此次东下,不半年已历数校,以致家人成怒。
而今又欲再觅他校专读中文,嫂恐家人愈怒。……即这几封信,已可看出李超一家对她的怨恨了。
李超出门后,即不愿回家,家人无可如何,只有断绝她的用费一条妙计。李超在广州二年,全靠她的嫂嫂陈文鸿,妹夫欧寿松,堂弟惟几,本家李典五,堂姊伯援宛贞等人私下帮助她的经费。惟几倍上(阴九月三十日)有“弟因寄银与吾姐一事,屡受亚哥痛责”的话。欧寿松甚至于向别人借钱来供给她的学费,那时李超的情形,也可想而知了。
李超在广州换了几处学堂,总觉得不满意。那时她的朋友梁惠珍在北京高等女子师范学校写了几次信去劝她来北京求学。李超那时好像屋里的一个蜜蜂,四面乱飞,只朝光明的方向走。她听说北京女高师怎样好,自然想北来求学,故把旧作的文稿寄给梁女士,请她转呈校长方还请求许她插班,后来又托同乡京官说情,方校长准她来校旁听。但是她到广州,家人还百计阻难,如何肯让她远走北京呢?
李超起初想瞒住家人,先筹得一笔款子,然后动身。故六年冬天李伯援函说:
……七嫂心爱妹,甫兄防之极严,限以年用百二(十)金为止,……甫嫂灼急异常。
甫嫂许妹之款,经予说尽善言,始犹欣然。伊苟知妹欲行,则诚恐激变初心矣。
后来北行的计划被家人知道了,故她嫂嫂六年十一月七日函说:日前得三姑娘来信,知姑娘不肯回家,坚欲北行,闻讯之下,不胜烦闷。姑娘此行究有何主旨?
嫂思此行是直不啻加嫂之罪,陷嫂子不义也。嫂自姑娘束行后,尔兄及尔叔婶时时以恶言相责,说是嫂主其事,近日复被尔兄殴打。且尔副姐(即附姐)亦被责。时时相争相打,都因此事。姑娘若果爱嫂,此行万难实行,恳祈思之,再思之。
那时她家人怕她远走,故极力想把她嫁了。那几个月之中,说婚的信很多,李超都不肯答应,她执意要北行,四面八方向朋友亲戚借款。她家虽有钱,但是因为她哥哥不肯负还债的责任,故人多不敢借钱给她。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他姊姊惟钧写给在广州的本家李典五说:……闻九妹欲近日入京求学,本甚善事也。但以举廷五叔及甫弟等均以为女子读书稍明数字便得。今若只身入京,奔走万里,实必不能之事。即使其能借他人之款,以遂其志,而将来亦定不担偿还之职。……这是最利害的封付方法。六月二十八日伯援函说:……该款七嫂不肯付,伊云妹有去心,自后一钱本寄矣。在款项一节,予都可为妹筹到。惟七嫂云,如妹能去,即惟子与婉贞二人是问。……七嫂与甫为妹事又大斗气。渠云妹并未知渠之苦心,典五之款,渠亦不还,予对妹难,对渠等尤难也。
照这信看来,连她那贤明的嫂嫂也实行那断绝财源的计划了。
那时李超又急又气,已病了几个月。后来幸亏她的大姊丈欧寿松一力担任接济学费的事。欧君是一个极难得的好人,他的原信说:……妹决意往京就学,……兄亦赞成。每年所需八九十金,兄尽可担负。……惟吾妹既去,极甫谅亦不想置也。
李超得了李典五借款,又得了欧寿松担任学费,遂于七月动身到北京,她先在女高师旁听,后改正科生。那时她家中哥嫂不但不肯接济款项,还写信给她姊夫,不许他接济。欧君七年九月五日信说:……七舅近来恐无银汇。昨接被儿信,称不独七持不满意,不肯汇银,且来信嘱兄不许接济。兄已回函劝导,谅不至如此无情。
见并声明,七舅如不寄银则是直欲我一人担任。我近年债务已达三千元左右,平远又是苦缺,每年所得,尚未足清还债累,安得如许钱常常接济?即勉强担任,于亲疏贫富之间,未免倒置。……
看这信所说李超的家产要算富家,何以她哥嫂竟不肯接济她的学费呢?原来她哥哥是承继的儿子,名分上他应得全份家财。不料这个倔强的妹子偏不肯早早出嫁,偏要用家中银钱读书求学。他们最怕的是李超终身读书不嫁,在家庭中做一个眼中钉。故欧寿松再三写信给李超劝她早早定婚,劝她早早表明宗旨,以安她哥嫂之心。
欧君九月五日信说:……兄昨信所以直言不讳劝妹早日定婚者,职此之故。妹婚一日未定,即七舅等一日不安。……妹婚未成,则不独妹无终局,家人不安,即愚夫妇亦终身受怨而莫由自解。……前年在粤时,兄屡问妹之主意,即是欲妹明白宣示究竟读书至何年为止,届时即断然适人,无论贤愚,绝无苛求之意,只安天命,不敢怨人,否则削发为尼。终身不字。如此决定,则七舅等易于处置,不至如今日之若涉大海,茫无津涯,教育之费,不知负担到何时乃为终了。
又九月七日信说:……妹读书甚为好事,惟宗旨未明,年纪渐渐长,兄亦深以为忧。……极甫等深以为吾妹终身读书亦是无益。吾妹即不为极甫诸人计,亦当为兄受怨计,早日决定宗旨,明以告我。……
欧君的恩义,李超极知感激。这几封信又写得十分恳切,故李超答书也极恳切。
答书说:……吾兄自顾非宽,而于妹膏火之费屡荷惠助,此恩此德,不知所以报之,计惟有刻诸肺俯,没世不忘而已。……妹来时曾有信与家兄,言明妹此次北来,最迟不过二三年即归。婚事一节,由伊等提议,听妹处裁。至受聘迟早妹不敢执拗,但必俟妹得一正式毕业,方可成礼。盖妹原知家人素疑妹持单独主义,故先剖明心迹,以释其疑,今反生意外之论,实非妹之所能料。若谓妹频年读书费用浩繁;将来伊于胡底,此则故设难词以制我耳。盖吾家虽不敢谓富裕,而每年所入亦足敷衍。
妹年中所耗不过二三百金,何得谓为过分?况此乃先人遗产,兄弟辈既可随意支用,妹读书求学乃理正言顺之事,反谓多余,模之情理,岂得谓平耶?静思其故,盖家兄为人惜财如壁,且又不喜女子读书,故生此论耳。
李超说:“此乃先人遗产,兄弟辈既可随意支用,妹读书求学乃理正言顺之事,反谓多余,拂之情理,岂得谓平耶?”这几句话便是她杀身的祸根。谁叫她做一个女子!既做了女子,自然不配支用“先人遗产”来做“理正言顺之事!”
李超到京不够半年,家中吵闹得不成样子。伯援十一月六号来信说:……七嫂于中秋前出来住数天,因病即返乡。渠因与甫兄口角成仇,赌气出来。渠数月来甚与市兄反目,其原因一为亚凰(极甫之妾),一为吾妹。凰之不良,悉归咎于鸿嫂,而鸿嫂欲卖去之,甫兄又不许,近且宠之,以有孕故也。前月五叔病,钧姊宁省,欲为渠三人解释嫌恨,均未达目的,三宿即返。返时鸿嫂欣然送别,嘱钧姊勿念,渠自能自慰自解,不复愁闷。九姑娘(即率超)处,渠典当金器亦供渠车业,请寄函渠,勿激气云云。是夕渠于夜静悬梁自缢,幸副姐闻吹气声,即起呼救,得免于危。……
甫兄对于妹此行,其恶益甚,声称一钱不寄,尽妹所为,不复追究。渠谓妹动以先人为念一言为题,即先人尚在,妹下告即远行,亦未必不责备也。钧姐嘱妹自后来信千万勿提先人以触渠怒云。
这一封信,前面说她嫂嫂为了她的事竟致上吊寻死,后面说她哥哥不但不寄一钱,甚至于不准她妹妹提起“先人”两个字。李超接着这封信,也不知气得什么似的。后来不久她就病倒了,竟至吐血。到了八年春天,病势更重,医生说是肺病,那时她的死症已成,到八月就死了。
李超病中,她姊夫屡次写信劝她排解心事,保重身体。有一次信中,她姊丈说一句极心的趣话。他说:“吾妹今日境遇与兄略同。所不同者,兄要用而无钱,妹则有钱而不得用。”李超“有钱而不得用”,以至于受种种困苦艰难,以至于病,以至于死,……这是谁的罪过?……这是什么制度的罪过?
李超死后,一切身后的事都靠她的同乡区君德、陈君瀛等料理。她家中哥嫂连信都不寄一封。后来还是她的好姊夫欧君替她还债。李超的棺材现在还停在北京一个破庙里,她家中也不来过问。现在她哥哥的信居然来了。信上说他妹子“至死不悔,死有余辜!”
以上是李超的传完了。我替这一个素不相识的可怜女子作传,竟做了六七千字,要算中国传记里一篇长传。我为什么要用这么多的工夫做她的传呢?因为她的一生遭遇可以用做无量数中国女子的写照,可以用做中国家庭制度的研究资料,可以用做研究中国女子问题的起点,可以算做中国女权史上的一个重要牺牲者。我们研究她的一生,至少可以引起这些问题:(1 )家长族长的专制:“尔五叔为族中之最尊长者,二伯娘为族中妇人之最长者。若不禀报而行,恐于理不合。”诸位读这几句话,发生什么感想?
(2 )女子教育问题:“依等祖先为乡下人,所有远近乡邻女子,并未曾有人开远游求学之先河,今尔苦了身先行,事属罕见创举。乡党之人必多指摘非议。”
“举廷五叔及甫弟等均以为女子读书稍明数字便得。”诸位读这些话,又发生什么感想?
(3 )女子承袭财产的权利:“此乃先人遗产,兄弟辈既可随意支用,妹读书求学乃理正言顺之事,反谓多余。念之情理,岂得谓平耶?”诸位读这几句话,又发生什么感想?
(4 )有女子不为有后的问题:《李超传》的根本问题,就是女子不能算为后嗣的大问题。古人为大宗立后,乃是宗法社会的制度。后来不但大宗,凡是男子无子,无论有无女儿,都还是承继别人儿子为后。即如李超的父母,有了李超这样的一个好女儿,依旧不能算是有后,必须承继一个“全无心肝”的侄儿为后。诸位读了这篇传,对于这种制度,该发生什么感想?
民国八年十二月。